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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工伤待遇后能否再获侵权赔偿?
1105 days ago
【案情摘要】   被告刘某的丈夫高某和原告淮安市如意集团于 2003 年 5 月 13 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 4 年。 2005 年 3 月 2 日,被告丈夫高某因公出差,途中高某所乘客车与一货车相撞,致高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高某死亡后,被告获得约 26 万元的民事赔偿。后经被告申请,高某被认定为工亡。被告据此和向原告单位申请工伤赔偿,原告以被告已获赔偿为由拒绝给付。被告于是申请仲裁。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原告按《工伤保险条例》给付被告工伤待遇,遂裁决淮安市如意集团一次性给付刘某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5 万元整。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有权获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案高明与原告淮安市如意集团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均应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告丈夫经鉴定为工伤,原告即应按工伤标准支付被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故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摘编自:中国法院网)   【评析】   在现实中,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比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被他人违章驾驶的机动车撞伤,就是非常典型的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那么工伤职工在获得侵害人的赔偿后,还能否再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   根据我国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规来,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以分别依照《工伤条例》和《 民法通则 》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侵害人的民事赔偿,即可以得到双重赔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 ...
-+法庭论辩中的应变技巧(下)
1124 days ago
法庭论辩中的应变技巧(下) 一、 出现未曾预料到的论辩观点时的应变技巧      论辩双方,在开庭前一般都充分估计对方可能提出的观点和理由,作了反击准备;但在论辩过程中,对方往往会爆发出一引起事先难以预料的论辩观点,而这些论辩观点有些离题万里,有些谬误百出。如果对这种情况听之任之,不但会使论辩走向歧途,而且势必损害法律的尊严,故必须采取应变措施予以对付。 1. 直接反驳,拉回正题      在法庭论辩之初,有些公诉人往往脱离起诉书的内容,提出新的起诉意见,从而偏离了论辩的主题;有的辩护人往往东拉西扯,辩护没有针对性。针对这种情况,论辩一方应该立即反驳对方,指出对方的辩词脱离了论辩的主旨,从而把论辩内容拉回到主题上来,例如,在一重大走私案中,公诉人在公诉词中大谈某公司走私案的事实及法律依据,然而,起诉书指控的是该公司的业务员刘某个人犯有走私罪。针对公诉人这一违反法律程序的说法,辩护人马上指出: ” 起诉书仅仅指控刘某以公民身分犯有走私罪,因此本案没有关于法人犯罪的起诉书;刘某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起诉书也没有起诉他应代表公司作为被告人,因此本案没有法人犯罪的被告人;我们没有受委托作公司犯罪的辩护人,而是为个人被告作辩护人,因此本案没有法人犯罪的辩护 人。在既无起诉书,又无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情况下,公诉人凭什么指控该公司犯罪呢? ” 这一反驳环环相扣,铿锵有力,不容置疑,紧接着,辩护人就被告人是否有个人走私犯罪行为这一正题进行无罪辩护,充分反映了辩护人精到的应变能力。 2. 追问依据,陷彼窘境        在紧张激烈的法庭论辩中,有的论辩方或是不够沉着冷静,或是低估了对方熟悉法律的能力,情急之下会突然提出一些没有法律依据的论辩观点,这时对方只要洞悉了破绽,就可以采用追问依据的方法,陷彼于窘境,从而取得论辩胜利。例如,在一妨害公务罪案件中,辩护人突然提出 ” 按照有关规定和证据学的要求,超过 24 小进验伤无效,医院的伤情鉴定是超过了 24 小时才作出的,所以鉴定没有证明力。 ” ...
-+法庭论辩中的应变技巧(上)
1124 days ago
法庭论辩中的应变技巧(上)        法庭论辩中的应变技巧,是指当庭审中出现意外的情况或未曾预料到的论辩观点时,机敏地适时采取措施反驳或说服对方的一种论辩方法。这种技巧如果运用得当,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论辩效果。 一、 出现意外情况时的应变技巧     在庭审中,有时证人证言会发生变化,有时会发现新的事实,有时论辩时间比自己事先估计的时间要短。一旦出现这些情况,如果仍按自己原来准备的思路和方法进行论辩,那就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为此,必须采取应变措施,摆脱困境。一般说来,常用的应变措施有:       1. 紧追不舍,迫其吐真        在庭审中,律师常常请求合议庭允许他事先调查过的有利于自己的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种种原因,证人有时会改变自己已向律师提供的真实证言,或含糊期辞,或作虚假陈述。如果证人的证词很关键,无疑将会关系到案件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必须引用先行采集的调查笔录,追问证人,迫使其客观作证。例如,在一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调查中,由于几位重要证人均系原先派至联营企业的干部,所以,他们在作证时,有的含糊期辞,有的则作虚假陈述,将亏损及停 产的责任全推到被告身上。十分明显,他们在庭上所作的证词,与事前向被告方律师提供的证词不尽相同,甚至完全不同。他们所作的虚假证词,不但影响案件的处理。为此,律师在征得判长同意后,立即向证人发问道: ” 你是糖厂的生产车间主任吗? ” 答: ” 是的。 ” 问: ” 你们车间在生产管理理上正常吗? ” 答: ” 正常。 ” 问: ” 既然是正常的,那么你在 3 月 10 号参我们说,原料质量粗劣,而全任意加减原来配方,这算不算正常呢? ” 答: ” 我说的是一般情况,以前讲的情况也是有的。 ” ...
-+我
1276 day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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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管辖经济案件的范围和追诉标准(2)
1276 days ago
四十九、偷税案   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五十、抗税案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十一、逃避追缴欠税案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五十二、骗取出口退税案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五十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五十四、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十五、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十六、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十七、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的。   五十八、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   五十九、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五十份以上的。   六十、非法出售发票案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   六十一、假冒注册商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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